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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《第二十条》想到的
电影《第二十条》正在热映,各种影评解读铺天盖地。本人不能脱俗也蹭个热度说几句由此想到的。
关于这个电影的内容,我看了没有觉得精彩,是想到了《水浒传》里,有两个类似的故事情节。
第一个是杨志卖刀杀了泼皮牛二。当时杨志杀完了人,请求围观群众给他作证,是牛二先纠缠不休要强买他的宝刀,他被逼无奈失手误杀了他。汴京太守没收了宝刀,判杨志发配充军。
第二个是鲁智深拳打镇关西。话说鲁智深正在酒楼和朋友喝酒,听到隔壁有哭声。叫过来一问,是金翠莲因母亲病死,卖身给郑屠做妾。郑屠只写下文书并没有支付三千贯钱,郑家娘子又是泼妇,把金翠莲撵出去了,使得金翠莲还不清债务在那里啼哭。鲁智深一怒之下,去了郑屠的摊子,以买肉为名三拳打死了郑屠户。然后,鲁智深假装郑屠没死,骂骂咧咧离开了现场逃之夭夭。
这两个情节,我认为比电影《第二十条》里的情节真实不违和。因为电影里的见义勇为者比如韩同学打人后,怎么可能不主动先拎着当事人和目击者去向校方报备呢?怎么可能会给自己留下隐患呢?韩同学的父亲在检察院工作舅舅是警察,只要他们出来找到被霸凌同学或者目击者,这些人巴不得有更大的势力能给校主任一家子一个打击的,哪里会不出来作证?谁会在学校呆一辈子还是怎么的,要顾及到校主任的打击报复呢?好就好,不好就去教育局举报,光脚的还能怕了穿鞋的吗?假的不能太假了。
王村民借钱和老婆被强jian,这已经构成了犯罪。只要有了一次,他们夫妻就可以去报案的。不要说公安机关不管和黑恶势力猖獗——现实里我听说过一类。我小时候我们村子里有个老头外号“两角八”。这个老头在村里属于恶霸。因为他的成分好,两个儿子一个是村干部,一个是在公安系统工作,五个女儿的女婿也都是有头有脸的村里乡里的人物。
这个老头的邻居是个四十多岁的光棍,经人介绍娶了一个比他小二十岁的智障女。这位智障女,长得身材匀称肌肤白皙大眼睛双眼皮十足的美人。一天晚上,智障女的丈夫要跟她同房。智障女说,白天被那个老头弄的到现在还疼,不让他丈夫弄了。他丈夫一听就问是怎么回事?智障女就说白天,那个老头说他喜欢她并给了她两角八分钱让她好去买糖吃,就把她给干了。这位丈夫就马上去找他的姐姐姐夫和两位叔叔。家里人一核计,就去派出所报案了。听老人们讲,“两角八”的家人当时也是很嚣张的,几个女儿堵在智障女家门口骂街。可是,智障女的大姑姐就要求公事公办不然就上访。两个月后,公安机关把案子移交检察院。法院以强jian罪成立被判“两角八”有期徒刑六年。由此可见,法并不是向不法让路的,我们的司法部门并不是知道了犯罪应该提起公诉而不去按程序作为,要等到受害者亲自制止不法侵害者的。所以,电影里的恶霸是第一次强jian王村民的老婆被反杀了有可能,而在几次后才被迫反击这就违和了。
说完了电影的故事情节和《水浒传》里类似的情节对比,再说说相关律法。
北宋刑法里是否也有正当防卫一说?从《水浒传》这两个情节里,可以窥一斑。原来杀人偿命,也是分情景和缘由的。远在北宋时代,就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说的。不然,汴京太守凭什么敢给杀人犯杨志从轻发落呢?不然,鲁智深行侠仗义打死了郑屠为什么要跑路呢?
可见刑法第二十条的由来,是有悠久历史的。那么,为什么都二十一世纪了,这个话题还会再次成为热点呢?一是受电影炒作的原因。二是在实际办案中,我们的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重结果轻原因的事实。大多数本该属于正当防卫的案子,会被判防卫过当。比如山东辱母案的于欢,在上诉后再审也只是把十年有期徒刑改成了三年。
电影《第二十条》的中心思想说是“要让坏人的犯罪成本更高,而不是让好人的出手代价更大。”我觉得不管好人还是坏人,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案,而不是靠情绪来影响案件的判决。在这一点上,我觉得电影有矫枉过正的嫌疑,我们的宣传不能从一个极端再走向另一个极端,还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审理相关案件最好。
文章的最后,北宋时的律法不好百度,现在的刑法好百度,上刑法第二十条原文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jie、强jian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bao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至于生活中遇到了属于第二十条内容所涉及到了情况,是涉及到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个体的,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情况下见义勇为,哪怕是拨打电话报警或者是偷拍证据。如果是涉及到了自身权益受到伤害侵犯危及到了人身安全和生命,干就是了,至于后果,总比懦弱无能丢了性命好吧,更何况还有刑法第二十条给我们兜底呢!
我们现代人的认知和法律,怎么说都比北宋水浒时代进步多了!不是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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