听讼 听讼就是处理诉讼,审理案件。听讼是一个法律术语,意思是指法官或仲裁人在法庭上倾听当事人的诉讼,审理案件。《说文》中对讼的解释是:“讼,争也。”便是说讼就是争讼、争斗的意思。
听讼又是一句成语,在很多古文、史料中经常可以看到这句话,《史记·孔子世家》:“孔子在位听讼,文辞有可与人共者,弗独有也。至於为春秋,笔则笔,削则削,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。弟子受春秋,孔子曰:‘後世知丘者以春秋,而罪丘者亦以春秋。’”这段话的意思是:孔子在司寇职位上审理诉讼案件时,判词若有可以和别人相同处,就不独自决断。至于撰作《春秋》,他认为该写的就写,该删的就删,即使是子夏之流的高足弟子也不能改动一字一句。弟子们听受《春秋》时,孔子说:“后代了解我的凭这部《春秋》,而怪罪我的也凭这部《春秋》。”孔子曾担任司寇,期间处死持不同政见者少正卯,孔子为什么处死少正卯,没看到权威、令人信服的解释,笔者始终弄不明白。司寇一职大约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长。 孔子还说: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。”出自孔子《论语颜渊》。孔子认为,作为一个审判者,他在审理案件时与其他人没有本质的区别。然而,他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教育和道德引导,使人们不再产生诉讼,达到社会和谐的状态。这句话体现了孔子的治国理念,即通过道德教育和法律的结合,从根本上减少社会冲突和诉讼案件的发生。“听讼者,治其末,塞其流也;正其本,清其源”这句话出自《论语·颜渊》,是孔子在讨论治理国家的方法时提出的观点。孔子认为,仅仅依靠听讼和断狱来解决纠纷和冲突,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矛盾和不公。这种做法只是治标不治本,只能暂时地抑制和阻止问题的发生,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根源。相反,孔子主张通过正本清源的方式来治理国家,即从根本上改善和优化社会的制度和环境,使得人民能够在良好的社会氛围中生活和发展。他认为,只有通过教育和教化,让人们自觉地遵守礼乐规范和社会道德,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消除社会的矛盾和冲突,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与稳。
古时没有公、检、法一说,听讼既要处理诉讼,还要处理、审理案件,这既包括民事,也要侦破处理刑事案件。我们看古装戏,县太爷要亲自破案,审理案件,还看过电视剧《大宋提刑官》,剧中提刑官要分析案情,侦破案件。“五听”形成于西周时期,郑玄是东汉儒家学者,他解释“五听”:“观其出言,不直则烦;观其颜色,不直则赫然;观其气息,不直则喘;观其听聆,不直则惑;观其眸子,不直则眊然。”所谓“五听”,就是司法官审理案件时,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,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。“五听”的具体内容是:辞听,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,理屈者则言语错乱;色听,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,理屈者则面红;气听,观察当事人的呼吸,无理则喘息;耳听,观察当事人的听觉,理亏则听语不清;目听,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,无理则双目失神。“五听”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的感官反应以确定其陈述之真假,有点近于主观。“五听”实际是最早犯罪心理学。 唐朝有多首诗描述到听讼,李颀《送刘四》:“听讼破秋毫,应物利干将。”意思是审理案件细致入微,如同秋天鸟兽的细毛一样,没有丝毫的疏漏;应对事物果断有力,如同锋利的干将宝剑一样,能够迅速而有效地解决问题。刘长卿《送齐郎中典括州》:“星象移何处,旌麾独向东。劝耕沧海畔,听讼白云中。”诗中白云中借指远离尘嚣、环境清幽的地方,整句诗描绘了古代官员在偏远地区清静环境中,公正处理诉讼事务的形象。 能否公正处理案件,不是凭良心、凭感觉,而是要遵守法律,按法律来断案。历史上最荒谬和残忍的是秦二世,为了消除对他皇位威胁,他听信了赵高的蛊惑,几乎sha尽了所有的哥哥姐姐,秦二世为此专门修订了法律,务求更加严厉苛刻。《资治通鉴》记载:“乃更为法律,务益刻深”。这些当权者想要达到惩治人的目的,按需要重新修订了法律,秦二世的哥哥姐姐坐在家里,就祸从天降,随便就加上一个罪名被处死:“于是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,十公主矺死于杜,财物入于县官,相连逮者不可胜数。”矺是古代分裂肢体的酷刑,这是说秦二世的十二个哥哥,十个姐姐,都被残sha,至少还有四个哥哥被逼zisha,受到天大冤枉,他们临死流涕仰天再三大呼“天!”上世纪八十年代考古发现,秦始皇最宠爱的小女儿叫赢阴嫚,挖掘出的尸骨死状惨烈。同时被挖掘的男性尸骨,应该是秦始皇的儿子们,都尸骨凌乱,有的尸骨上插着刀,由此可以印证历史记载确有此事。看历史记载,秦二世和赵高对公子、公主及官员的迫害,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,在秦二世和居心叵测的赵高眼里,这法律就是排除异己,维护自己权利的工具。如此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,法律成为迫害人的工具,这法律还何为法律?! 《春秋》时期管理司法的官职是“司寇”,秦汉时期这一官职称“廷尉”,廷尉列位九卿,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构长官,主管诏狱和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。汉武帝时的张汤就担任廷尉,在史记、汉书里均有张汤列传。司马迁的“平准书”是这样记载张汤:“异与客语,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,异不应,微反唇。汤奏当异九卿见令不便,不入言而腹诽,论死。自是之后,有腹诽之法,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。”这段记载意思是:“颜异曾经与客人闲谈,客人说到某法令初颁下时有些弊病,颜异没有说话,只是嘴唇动了动,欲言又止。张汤知道此事后上奏天子说,颜异身为九卿,见法令有不妥处,不向朝廷进言,只在心中诽谤非难,其罪当死。从此之后,有了‘腹诽’的罪名,而公卿大夫多以谄媚逢迎、阿谀奉承取悦于人了。”这大概就是成语: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?”最好写照,要加害一个人是不愁没有罪名的,“腹诽”之罪令人细思极恐,不难想象当时的官场氛围是什么样,甚至波及到民间“百姓不安其生,骚动。” 张汤是列在《史记》“酷吏列传”中,“酷”字可不是什么好名词,酷吏多被描述冷酷无情、sha人如麻,是帝王的鹰爪,专门清除帝王的异己。《史记》中被列为酷吏的有张汤、郅都等,这些酷吏sha人太多,最后都没有好下场。唐朝有名的酷吏来俊臣,“请君入瓮”这个成语就出自来俊臣,武则天重用来俊臣,来俊臣依仗权力,sha害很多文武官员和普通百姓,武则天就是利用来俊臣清除异己,但来俊臣并不清廉,最终被告发,武则天迫于压力处死了来俊臣的,来俊臣被处死的那天《资治通鉴》卷二百零六记载:“仇家争啖俊臣之肉,斯须而尽,抉眼剥面,披腹出心,腾蹋成泥。”来俊臣的仇家争着吃他的肉,很快吃尽了,并抉了来俊臣的眼、剥了脸皮、掏出心肝踩成泥。可见陷害忠良,害人太多,自己的下场也是非常惨烈的。上文提到秦二世按法律迫害他的哥哥姐姐,单说法律,法律是不讲人情的,但法律是有人性的,没有人性的法律是悲哀和不可想象的。那些整天在琢磨着害人的秦二世、酷吏,不仅仅是没有人性,这样的人性格也是扭曲的,下场悲惨也是必然的。 司马迁的《史记》还有“循吏列传”,循吏是奉公守法的官吏,说白了就是百姓眼中的好官,与酷吏含义相反,循吏和酷吏在我国历史上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官吏类型。“循吏”之名最早见于《史记》的《循吏列传》,后世因之,历代都有循吏传,《汉书》、《后汉书》直至《清史稿》所承袭,成为正史中记述那些重农宣教、清正廉洁、所居民富、所去见思的州县级地方官的固定体例。除正史中有“循吏”、“良吏”的概念外,到元杂剧中又有了“清官”,乃至民间的“青天大老爷”的称谓。《史记·太史公自序》:“奉法循理之吏,不伐功矜能,百姓无称,亦无过行。”在“循吏列传”中最后太史公曰:“奉职循理,亦可以为治,何必威严哉?”可见司马迁是不赞成冷酷无情的严刑峻法,对酷吏所作所为是持否定态度的,至少,酷吏害死人多是公认的。司马迁对酷吏的威严深有体会,在因李陵事件被汉武帝下狱,司马迁是这样描述在狱中:“今交手足,受木索,暴肌肤,受榜箠,幽于圜墙之中,当此之时,见狱吏则头qiang地,视徒隶则心惕息。何者?积威约之势也。”意思是:现在我的手脚交叉,被木枷锁住、绳索捆绑,皮肉暴露在外,受着棍打和鞭笞,关在牢狱之中。在这种时候,看见狱吏就叩头触地,看见牢卒就恐惧喘息,这是为什么呢?是狱吏的威风和禁约所造成的。汉武帝阉割司马迁,是不是对撰写自己的记载不满而baofu?所以历史只能由下一代撰写,当代不能写历史。 《尚书大传》卷四:“听讼之术,大略有三:治必宽;宽之术,归於察;察之术,归於义。”强调了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方法,感觉现代“坦白从宽,抗拒从严”这句就是从这里延续来的。首先,“治必宽”,意味着在处理案件时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,不轻易施加严厉的惩罚。其次,“宽之术,归於察”,指出要想实现宽容,关键在于深入调查和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,做到明察秋毫。最后,“察之术,归於义”,表明明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判决符合正义和道德准则,真正做到公正无私。而且重视诉讼的根本,从源头找原因,从源头治理,而史料一般表述为“息诉”“止讼”抑或“去讼”等。“其未兆易谋”这句话出自《道德经》,意思是事情在未露苗头、尚未显现明显征兆时,容易想办法处理和解决。 《易经》64卦中有天水讼卦,讼卦象征打官司,向人们启示了慎争戒讼的道理,属于中下卦。笔者曾经就有过官司,起因是当年曾买了一处农家小院,并完成过户手续。十八年后村子拆迁,拆迁对拆迁户来说有巨大利益,在利益面前卖主反悔了,一纸诉状把我告上法庭。老人常说:“屈死不打官司”,我是被告,这官司不打也得打,官司一直打了三年,以我胜诉告终。之所以胜诉,是我及时完成过户手续,已经取得房屋及宅基地所有权,而卖主找关系送礼,损失很大,但失去最大的是诚信,人怎么可以为利益而失去诚信和人品?! 明朝在民间素有“种肥田不如告瘦状”之说,可见善于打官司的人能从中得到利益,这被称之“健讼”,出自《易经·讼卦》:“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”意思是“犹人意怀险恶,性又刚健,所以讼也。”清代亦有“横打官司直耕田”之谚,也称“弯打官司直耕田。”意思是驾驶着牛耕田,应该沿着直线进行,愈直愈好;打官司不可以死背法律条文,一根筋不知变通,要善于随机应变,适时转弯,换个角度思考问题,千方百计出对策!看来从古就一些好事之徒,以诉讼为职业,这大概与现在的“碰瓷”有点相似。官府人、财、物有限,“息讼”势在必行,康熙帝在论证“息讼”必要性时就曾旗帜鲜明地指出,“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易伸,则讼事必剧增。若讼者得利则争端必倍加。届时,即以民之半数为官为吏,也无以断余半之讼案也。” 人的社会不可能没有竞争,而竞争若未得到妥善的处理,接下去就会演变为斗争与战争了。因此,诉讼不完全是坏事,反而是化解恩怨、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最佳手段。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前提是有一位公正、正义的法官,如果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,受贿偏袒审判,就会造成社会失去信任、失去公平。法官对信任、公平地伤害,远远大于重大刑事案件对社会的影响,受害人如果无处申冤,就会铤而走险制造极端事件,甚至仇sha法官,这势必带来社会震荡。如果是这样,就不会是个案,是制度出现问题,不难想象一个没有公正、公平的社会是什么样子。古今一理,但愿人们生活在“戒讼”、“息讼”、“无讼”社会,“正其本,清其源”,朗朗乾坤一片祥和,那又将是怎样一个世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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